8月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根据《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
《规定》指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规定》还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规定》,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
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原文链接: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808/t20180809_3055973.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