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降低港口等环节收费标准的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原文链接:
http://xxgk.mot.gov.cn/jigou/syj/202003/t20200309_3343232.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