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浙江港航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交〔2019〕95号)。
《通知》指出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原文链接:http://zjgh.zjt.gov.cn/art/2019/5/21/art_6716_1043779.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