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新公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作为第十七条。
原文链接:
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904/t201904317_188366.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