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浙江港航官网发布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
该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要求,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
通告要求从10月1日起,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丽水和衢州市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都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船舶在具有岸电设施的码头、服务区或锚泊区靠泊时如要用电,应当优先使用岸电;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使用柴油质量的监管等。
原文链接:http://zjgh.zjt.gov.cn/art/2018/9/7/art_6716_1024848.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