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导则》)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通知指出公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申请,按原试行版理赔。公布之日及以后的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申请,按2018修订版进行受理及理赔。
《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而成。该导则对申请基金赔偿或者补偿的各项费用的核定标准,以赔偿或者补偿与船舶油污事故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为原则,未考虑间接经济损失等的赔偿或者补偿。与《导则》(试行版)相比,该导则在适用范围、基金赔偿及补偿情形、理赔程序、船舶作业费率、专业设备费用和消耗材料费用等多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理赔实践,适时予以修订,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指南》是指导船舶油污受害人如何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操作手册。指南提供了向基金提出赔偿或补偿申请的具体要求,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支持赔偿或者补偿申请的文件中应包括的细节等综合性信息。
该指南共分“适用范围”、“索赔提交和赔付的基本程序”、“提交应急处置费用索赔的指南”、“提交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索赔的指南”、“提交渔业、旅游业等直接经济损失索赔的指南”和“提交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措施费用索赔的指南”六个方面。并在适用范围、基金赔偿或者补偿情形、索赔时效、应急处置费用和索赔表格五个方面做了修改补充,对特殊情形明确了具体要求。
原文链接:
http://www.msa.gov.cn/html/xinxichaxungongkai/gkml/wgfw/tzggwgfw/20180802/6F159662-583F-4E01-9E98-A34F402218D5.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