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推进绿色低碳船舶发展,报废更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船舶,大力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探索标准化燃料罐、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船舶设备共享共用,支持内河船舶应用光伏发电技术,积极推动电力、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绿氢等清洁能源在船舶上应用。
《指导意见》指出,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燃料生产基地,加快提升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氢能、生物航油等供给能力,鼓励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清洁能源制氢。逐步完善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储运加注网络,统筹交通运输装备绿色燃料需求,积极推进重点区域绿色燃料储运加注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出台能源补给设施与新能源船舶接口标准和通讯协议,统筹推进新能源船舶能源补给公共服务化,推进新能源船舶加注安全操作和检查标准制定。在丹江口库区、长三角等地区打造区域性船舶电动化先行区,建设一批(近)零碳服务区、港口等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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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zhghs/202504/t20250425_4167770.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责编:浙江船协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