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平台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国家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0  

    12月20日,国家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为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沿海和内河地区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方案》的排放控制区覆盖沿海和内河两部分,内河控制区包括长江干线和西江干线。

    《方案》明确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自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方案》规定的船用燃油。

    《方案》指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和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除以上要求外,排放控制区的航岸用电也有了新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等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原文链接:http://xxgk.mot.gov.cn/jigou/haishi/201812/t20181220_3146515.html

    (浙江船协秘书处摘编)


    版权信息备案编号:浙ICP备1104113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5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