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平台 > 法制专栏

    法制专栏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造船业的影响及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0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造船业的影响及法律建议

    ——裘红伟律师致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的一封信

    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浙江省政府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武汉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作为贵会法律顾问,就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造船行业的影响,本律师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供贵会及会员单位参考。建议贵会以适当方式让会员单位知悉。

    因新冠肺炎疫情还在持续,何时能解除疫情目前尚难以确定,故其对造船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且可能会是多方面的。目前可预测的情况可能是:1、复工时间不能确定;2、劳动用工紧张;3、原材材料供应紧张;4、运输困难;5、交船日期延误;6、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7、船东供应的物料或设备无法按期运输;7、船东监造/船东代表无法或不愿意来华履职;8、船东无法派员接收建好或修好的船舶等。

    由于多数船舶建造合同或修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英国法,故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应遵循合同的适用法。如果合同适用英国法,不能根据中国法一般原则处理疫情带来的影响,因为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

    英国法下,默示的法律不存在不可抗力的一般概念。这一点与中国法截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及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援引法律的上述规定。但是,英国法下,只有合同明示条款有明确不可抗力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援引不可抗力来主张权利。

    大多数造船合同,包括SAJ和NEWBUILDCON格式的造船合同中,有不可抗力的合同规定,且不可抗力被认为是“可允许的延迟”,船厂有权延期交付船舶。但船厂最终是否有权援引不可抗力延期交付船舶,取决于造船合同的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使用SAJ格式,可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归类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瘟疫与流行病(plague and epidemic)。如果船厂在接收材料、设备时遭遇延迟并延误船舶建造的,船厂可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中“无法取得材料、机械或设备,或材料、机械或设备交付迟延”的规定。

    但无论是援引何种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注意,且非常重要,造船厂必须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对交船可能造成的影响毫不迟延地通知船东,并明确提出延长交船日期的要求。有时,一次通知是不够的,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需要作持续的通知。造船合同通常包含相关条款,就船厂主张不可抗力,以及船东对不可抗力通知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船厂必须仔细斟酌合同中通知条款的规定。否则,根据合同措辞,船厂可能无法援引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责任在船厂,故船厂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英国法院在审理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 [2019]一案以及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v Tullow Ghana Ltd [2018]一案中所提出的原则,船厂援引不可抗力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三个方面:一、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中定义的事件;二、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该事件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想要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履约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去避免或减轻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但仍然无法履约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商会的证明在英国法下的证明力是有限的,故仅仅提供商会证明是远远不够的。船厂必须准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完备的证据,包括如何向政府申请复工,如何招收工人,如何采购材料设备,上述文件最好采用电子邮件,因为邮件证明力很高。对于生产计划调整以及生产记录也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且完备可查。此外,不可抗力事件不仅必须是船舶建造延迟的原因,且船厂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对船舶建造的关键路径(critical path analysis)造成了影响。

    在以不可抗力事件向船东提出延长交船日期时,谨记造船合同合同关于超时延误船东有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在内的可允许延误和不被允许延误累计超过180天或210天(法律界称为死亡日期)时,船东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取回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利息。因此,船厂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延长交船期限时,必须考虑可能因超过死亡日期而被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另外,由于造船合同通常的格式规定的价格是固定价格,故对于国内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补偿。故船厂应当谨慎评估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因终断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船东无法派员建造船舶或接受船舶。船厂也必须要根据英国法律谨慎应对。如果船东的行为对合理履行造成的影响,船厂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应条款和普通法规定作出应对和选择,避免因弃权和禁反言而无法主张合同权利。

    总之,由于每份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规定及实际情况情况千差万别,而英国法与国内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造船合同或船舶修造合同纠纷的仲裁地多数在英国、新加坡或香港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故建议中国船厂作出任何应对时,应事先向英国大律师作专业咨询。虽然这样做会花费一定费用,但与合同巨大的利益比较,这些花费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此致。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裘红伟   

    2020年2月17日 

    注: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联系协会秘书处。 

    版权信息备案编号:浙ICP备1104113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5949号